地下室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10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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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设计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进行设计,应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3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由施工单位完成的深化设计应经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确认。
3.1.4 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3.1.6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 材料
3.2.4 属于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可统一划分检验批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等进行验收,包装应完好,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性能检验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标准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更高要求时应按合同执行。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获得认证的产品或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产品, 进场验收时检验批的容量可扩大一倍,且仅可扩大一次。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且该产品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3.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验时,或对材料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验。
3.2.8 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3 施工
3.3.1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3 施工中,不得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
3.3.4 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改主体结构和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 施工单位应建立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等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3.8 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3.10 涉及燃气管道和电气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11 不得直接埋设电线。
3.3.12 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记录,记录应包含隐蔽部位照片。施工质量的检验批验收应有现场检查原始记录。
3.3.14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3.15 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4抹灰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保温层薄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一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当设计元要求时,按普通抹灰验收。
一般抹灰包括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粉刷石膏等抹灰;保温层薄抹灰包括保温层外面聚合物砂浆薄抹灰;装饰抹灰包括水 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和假面砖等装饰抹灰;清水砌体勾缝包括清水砌体砂浆勾缝和原浆勾缝。
4.1.2 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4.1.3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砂浆的拉伸粘结强度;
2 聚合物砂浆的保水率。
4.1.4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 35mm 时的加强措施;
2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4.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l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l000m2时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个自然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抹灰面积每 30m2计为1间。
4.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2 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
4.1.8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元要求时,应采用不低于M20水泥砂浆做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Omm。 4.1.9 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4.1.10 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沾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4.1.11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
4.2 一般抹灰工程
I主控项目
4.2.1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4.2.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和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或进行界面处理。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3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lOO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2.4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抹灰层应元脱层和空鼓,面层应元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Ⅱ一般项目
4.2.5 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搓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 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2.6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4.2.7 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8 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9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均不应小于lO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10 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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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102混凝土防水密实剂 定义: 一种可以提高混凝土凝胶密实性、抗渗性、减少混凝土早期收缩、能有效控制混凝土裂缝的混凝土改良外加剂。  特点:掺量低,按胶凝材料质量的0.21%掺入;分散性好,水溶性好,控制混凝土早期收缩,保护混凝土强度。   属性:结构刚性防水材料。符合相关“标准”的同类产品很多。   差异:混凝土中掺入FS102可以“减少变形缝或后浇带的设置”(设置间距为80-120米,依据见《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