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录分类登记

企业名录分类登记 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详解?

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详解?

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详解?

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根据《环境保》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目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产生、排放污染物的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许可证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对产生、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排放和环境影响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对排污量小、环境影响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实施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但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排污去向、执行的排污标准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条本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划分行业类别。

第四条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写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设施投产或者实际排污前,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填写排污登记表。

第五条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地点从事本目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属于本目录第1类至第107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按照本目录第109类至第112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表面处理、水处理等一般工艺实行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只需对所涉及的一般工艺申请排污许可证,无需对其他生产设施和相应排污口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属于本目录第一百零八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涉及本目录规定的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的一般工艺的,应当为本目录第一百零九类至第一百一十二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一般工艺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填写排污登记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为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污口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

(二)年排放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250吨以上的;

(三)年排放烟尘500吨以上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吨;

(五)氨氮、石油类、挥发酚年排放总量在30吨以上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空气和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污染当量数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第八条未列入本目录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第九条本目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十条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同时被废除。

小微企业查不查环保?

小微企业也要查环保,也有环保责任和义务。

小微企业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要做环评管理,安装环保设备和措施(如排污许可证、污染治理)。

非《名录》规定的项目企业原则上不纳入环评管理,可在当地环保和相关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申报和行动,但对确实有一定环境影响的,如焊接、抛光等,也必须安装烟尖净化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