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办法?
不动产登记办法?
房地产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为整合房地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法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不动产权属等法定事项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房屋、树木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房地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第四条 实行统一的房地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办法?
模式
契据登记
契据登记制度,又称形式主义登记制度,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经当事人订立合同即生效,但未经登记,不得与第三人对抗。契据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点:(1)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2)不强制登记与否。(3)实行形式审查主义登记。(4)无公信力登记。(5)注册采人的编成主义。(6)登记不动产权变动状态,即不仅登记不动产权变动状态,而且登记不动产权变动状态。
权利登记
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性登记制度,是指依法设立、转让、变更、废止房地产财产权的立法制度。权利登记制度是德国民法第一个,在瑞士、奥地利、匈牙利和中国台湾采用
权利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登记是物权变动的有效要件。(2)登记采用实质性审查主义。(3)登记具有公信力。(4)强制主义用于登记。(5)登记簿中收集物品的汇编。(6)登记主要是静态的不动产权利。
特伦斯登记
特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出具的权利证明,经实质性审查确认产权,促进房地产产权转让的登记制度。
特伦斯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点:(1)不实行全面强制登记。(2)实质性审查主义登记。(3)登记具有公信力。(4)交付权利证明。(5)土地上的权利负担。(6)设立补偿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