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厂界臭气浓度标准?

厂界臭气浓度标准?

厂界臭气浓度标准?

厂界臭气浓度标准?

依据《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基于风险管控原,厂界仅规定了苯、甲醛、光气、氯气、氰化氢等高毒害污染物的监控浓度限值;对于硫化氢、氨、臭气浓度等恶臭污染物,根据国家环境标准体系设置原则,需要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对于非甲烷总烃(NMHC),不再通过厂界进行管控,而是通过具体的措施性控制要求,提高无组织排放管理的有效性,厂界不需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厂界臭气浓度标准?

《恶臭标准》修订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恶臭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的关系。针对部分已颁布的行业标准中涉及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情况,规定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规定执行,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恶臭标准》;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五节第八十条修改了《恶臭标准》的适用范围,从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修改为“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三是取消了标准分级,所有区域执行统一的浓度限值;四是加严了8种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周界浓度限值;五是不再根据排气筒高度执行不同的臭气浓度排放限值,统一执行1000的标准;六是调整了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计算方法,使用内插法计算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七是完善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强化了恶臭污染物排放单位的主体责任。

gb14554-93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93 代替GBJ 4-73

(1993年7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4年1月15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